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执恢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会泽县金钟镇龙潭社区潘家沟。组织机构代码:71345643-8。
法定代表人杨从周,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元,系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铃,系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姚县金碧镇马屯村委会长冲箐。组织机构代码:57187318-X。
法定代表人吕天福,公司董事长。
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楚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992025元;二、由被告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三、原告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对上述15992025元款项在天奕龙公司综合业务用房、仓库、厂房项目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部分);四、驳回原告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执行并对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接受以物抵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9月1日,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和2021年11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10日到大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查到该公司位于大姚县××镇××工业园区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大国用(2012)第2××9号,土地使用面积为:10000㎡],并在地上建有建筑物,但该建筑物未有合法有效手续,并于2020年10月14日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查封;于2021年5月21日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通过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流拍;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进行变卖也无人购买。申请人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以无法补足以物抵债差价款为由再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2021年1月12日、5月6日、5月12日、5月19日对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祖家龙进行约谈,其陈述公司除有一宗土地及地上建有附着物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0月16日、11月5日,2021年1月14日、7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并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沟通,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现有财产经过评估拍卖、变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审判长  余文乾
审判员  何立明
审判员  杨忠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