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6民初760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
被告: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会泽县金钟镇龙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713456438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姚县******委会长冲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32610000319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会泽县通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县天奕龙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