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晋0427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壶关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山西省壶关县西城路153号。
负责人:雷学波,任局长职务。
被执行人:长治市亨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岩,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东井岭乡碾谷驼村人。
申请执行人壶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壶自然资执罚决字[2019]第62号壶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壶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称,被执行人长治市亨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龙泉镇西川底村集体土地1.66亩(基本农田)修建搅拌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壶自然资执罚决字[2019]第62号壶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送达了被执行人。2019年8月2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为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壶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壶自然资执罚决字[2019]第62号壶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面积1106.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当日送达被执行人长治市亨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壶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长治市亨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壶自然资执催字[2019]第62号壶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长治市亨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壶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壶自然资执罚决字[2019]第62号壶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确认。被执行人长治市亨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现壶自然资执罚决字[2019]第62号壶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壶自然资执罚决字[2019]第62号壶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案件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壶自然资执罚决字[2019]第62号壶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壶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斌
审判员 李志良
审判员 杨志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