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6165号
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东路2号涉外商务区一期B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B0T99。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悦合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佳兴机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9791789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告:***,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佳兴机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