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皓天建设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皓天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执3993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1151号。
负责人:冯雷建,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皓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月亮湾花园C区8号。
法定代表人:张皓翔,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天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皓竣,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守平,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张爱芳,女,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张皓竣,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张皓翔,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浙江皓天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守平、张爱芳、张皓竣、张皓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702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处置被执行人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号的房地产。经函询,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3月13日回复2020-20号函明确上述地址登记有三宗土地,8幢房屋;由于三宗土地之间无固定界址在同一权属界线封闭空间内,8幢房屋交叉坐落于三宗土地之上,且共用出入通道,上述土地及房屋须一并处置。本案涉及东阳市国用(2008)1-111、1112号两宗土地,另一宗土地在另案设有抵押并予以查封。另案申请人就本院拟对三宗土地及8幢房屋一并拍卖的裁定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一并处置无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一并处置的行为降低了该案土地及房产的实际价值,严重影响其债权的实现。故本案所涉两宗土地暂无法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83执399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厉 磊
审 判 员  吕益波
审 判 员  蒋秋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戚婷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