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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043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佳琦,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雪,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浙江省义乌市。
责任人:俞杰,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凯苑12幢3单元302室,系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玲云,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住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平。
被告:浙江皓天建设有限公司,住东阳市江北街道月亮湾花园c区8号。
法定代表人:张皓翔。
被告:张守平,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张爱芳,女,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张皓翔,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韦依莎,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东阳市天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皓天建设有限公司、张守平、张爱芳、张皓翔、韦依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13.5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敬清
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
人民陪审员  王宏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黄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