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浙江榧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三单乡前田村**iv>
法定代表人:单荣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单荣飞,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单雪梅,女,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张皓翔,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韦依莎,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将被执行人浙江皓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榧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单荣飞、单雪梅、张皓翔、韦依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皓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榧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单荣飞、单雪梅、张皓翔、韦依莎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皓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榧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单荣飞、单雪梅、张皓翔、韦依莎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张皓翔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该房产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发现被执行人单雪梅名下有车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并请求公安协扣,但未实际扣押到。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债权2002万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本院已有6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83执48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金永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金飞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