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执异21号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被执行人:浙江皓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中山北路17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皓翔。
被执行人:浙江榧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三单乡前田村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三单乡前田村36号。
被执行人:单雪梅,女,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三单乡前田村36号。
被执行人:张皓翔,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韦依莎,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在本院执行(2019)浙0783执4896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皓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榧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单雪梅、张皓翔、韦依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合同》、《浙江法制报》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皓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榧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单雪梅、张皓翔、韦依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浙0783民初11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浙0783执4896号。执行过程中,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2020年10月20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2019)浙0783执4896号案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1月19日在《浙江法制报》联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以此通知本案所有被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2019)浙0783执4896号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宜,并同意将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浙0783执489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蒋旭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辛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