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健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健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10财保21号
申请人河北健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32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河北健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现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冀A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冀A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