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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建桩基有限公司、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兴民初字第1184-1号
原告宁夏银建桩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银建桩基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之间的工程款纠纷正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诉讼,本案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