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民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个体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个体户,住宁夏银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负责人:**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3)宁0425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1以被上诉人**主动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为由,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82元,减半收取4591元,由**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