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汇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3370号 原告:陕西汇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824MA703Q2K3D,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河东榆炼3号楼西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40000227680637T,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身份证号码:642XXXXXXX********。 原告陕西汇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汇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陕西汇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汇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汇建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981元。 审判员 王                                    彦                                    弼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2023082433709161082470323340191640000227680637682023717202381116062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