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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13530号 原告:**,1984年7月1日,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斗星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银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斗星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28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