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13530号
原告:**,1984年7月1日,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斗星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银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斗星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28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