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21民初2265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