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1684号
原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063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隆德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滨河县,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受理原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26元由原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