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民辖终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福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图书馆第**(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多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奥体都市花园****2106、2107、2108、21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福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多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2民初10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福房公司上诉称,多维公司举证资料不完整,且避开其应履行却未履行的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置之不理,给福房公司正常办公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多维公司不应要求福房公司付款,而应先完成修复装修问题。请求:依法撤销(2021)闽0102民初10072号民事裁定。
多维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项下案由,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福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