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医院有限公司3513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81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灌温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城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城北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0181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71,775.05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