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686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英,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雪山大道一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平,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与被告四川***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晓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