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百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3174号
原告:四川***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雪山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李世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百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高岭国际小商品城D馆****。
法定代表人:易海啸。
原告四川***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湖南百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百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百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百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1元,减半收取计741元,由原告四川***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砚秋
书 记 员 饶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