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徒辛商初字第00001号
原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於俊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西街2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00元,由原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