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聊城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特9号
原告:聊城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光岳路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磊,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君,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前白落堡村南新3**线南侧。
代表人:李璇,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北青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河北青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聊城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聊城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0年1月20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道交一体化调解点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前,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申请人聊城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35601元(该款直接汇入聊城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分行37×××58号公司银行账户);
二、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申请人聊城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不再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聊城市通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道交一体化调解点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孙利群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