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5516号
原告:青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北部工业园凤凰山6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5082763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873633652。
法定代表人:**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昆明自动化成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131号汇都国际B座七楼7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2287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韬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321号D座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99317249K。
法定代表人:李毅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实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西山万达广场1幢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2QLE9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北路小城之春27号楼4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EQQPB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自动化成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韬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实佧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自动化成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韬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实佧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青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