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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北部工业园凤凰山6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5082763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威海市玉威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威海金富电子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Q7QLA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石桥新村横巷1号2楼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BBW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滨海公路169号硅谷大厦北楼1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EQQPB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电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威海市玉威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依法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出票人、承兑人烟***置业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其中一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开发的工程为“烟台恒大世纪文化城”,同样也可以证实该工程涉及恒大。一审法院所说的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案件,申请追加案外人参与诉讼不符合法规定,上诉人认为因涉案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烟***置业有限公司,持票人青岛***电梯有限公司仅提供电子商票提示付款记录等复印件,并不能证明付款义务人烟***置业有限公司没有线下付款,故追加出票人为本案的第三人查证真实付款情况尤为必要也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涉案商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最高法院就涉及恒大票据的案件有明确通知,且全国相关法院均有将被告烟***置业有限公司认定为恒大关联公司并裁定移送的案例,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请贵院依职权对本案管辖问题进行审查,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本案涉及到期未兑付的恒大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据了解,烟***置业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中的涉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名单之中,该案件属涉恒大集团案件,所以根据最高院《通知》指导要求,贵院应该依职权本案管辖问题进行审查,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况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指定管辖法院,已经正在处理大量涉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票据案件,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票据事宜更为知晓,更有利于本案纠纷的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属于票据纠纷案件,该类型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