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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3913室,3914室,3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35251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北部工业园凤凰山6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5082763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世聚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路40号琼苑广场G1栋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4BXX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石桥新村横巷1号2楼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BBW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锦华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滨海公路169号硅谷大厦北楼1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HJYR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电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海南世聚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锦华邗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1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法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1、本案涉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烟台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故该票据的汇票付款人烟台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山东省莱阳市为票据付款地。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所在地区不是案涉票据支付地,故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本案原审被告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海南世聚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原审被告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根据全国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官方备案征信机构企查查系统获悉,原审被告青岛锦华邗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青岛锦华邗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同时,以青岛锦华邗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确认管辖地,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因此,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所在地区不是案涉任一被告的住所地,故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本案应当由票据支付地即莱阳市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或者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或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青岛锦华邗商贸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滨海公路169号硅谷大厦北楼,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属于票据纠纷案件,该类型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