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8日。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成百利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赵德怀,男,生于1984年10月24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成百利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赵德怀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703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损失262735.5元,内蒙古天成百利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赵德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损失93478元。中交瑞通路桥养护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损失151805.78元(已案外自动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上列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1、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已于判决生效后,主动将赔偿总额1612000元打入本院刑庭案款账户。执行中,本院将其转入执行案款专户,并于2022年5月24日依据判决书确定的本案金额9347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首发天人生态景观有限公司。剩余款项提存在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和子账号中,等待尚未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并核实后支付。故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已完全履行了(2020)陕0703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案应将其屏蔽,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2、被执行人**(内蒙古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六年,尚在服刑中,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总额为4221032.49元(本案为262735.5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疫情影响,本院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向**诉讼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亲属邱雄调查核实做工作,查明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差,入狱后现已无收入来源,家中父母年迈患病,家属无能力代为履行。该情况已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3、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成百利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判决书应对被执行人**应赔偿总额4221032.49元(含本案赔偿款262735.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等财产信息,除发现名下登记有大量半挂牵引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疫情影响,本院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向该公司诉讼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锋女调查核实做工作,该代理人表示公司无财产,车辆均系案外人挂靠登记在公司名下;该法定代表人既不接听电话也不回复信息。本院遂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名下登记的半挂牵引车30辆进行了查封,以迫使其履行本案。上述情况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4、被执行人赵德怀依据判决书亦对被执行人**应赔偿总额4221032.49元(含本案赔偿款262735.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等均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疫情影响,本院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向赵德怀亲属及其本人调查核实做工作,查明赵德怀离异,身患疾病且家庭情况较差,无履行能力。该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5、本院依法对未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成百利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赵德怀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已完全履行本案执行内容外,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成百利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赵德怀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短信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对本院调查、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同意对**、内蒙古天成百利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赵德怀采取相应措施后,终结本此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辉
审判员 龙海东
审判员 吴晓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