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754号
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89342639X,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被告:靖江盛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64573246F,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戴亚东,执行董事。
被告:戴亚东,男,汉族,住靖江。
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盛昌建设有限公司、戴亚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计8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