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6505号
原告:鞠洪钊,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戴亚东,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靖江盛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64573246F,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新丰村村部内。
法定代表人:戴亚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洪钊与被告戴亚东、靖江盛昌建设有限公司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洪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韩萌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夏冬
书记员詹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