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嘉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谢荣美、翁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民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现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平市建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民政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东桥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40039755590。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480号加成世纪园(****)裙楼2层201号及1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7983890347。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亿嘉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9幢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6657318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民政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福建亿嘉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7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乐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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