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03民初386号之三
原告:翁某2,男,200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理人:谢某,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理人:翁某,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平市建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民政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东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40039755590。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480号加成世纪园(****)裙楼2层201号及1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7983890347。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亿嘉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9幢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6657318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2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民政局、福建省亿嘉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民政局、福建省亿嘉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翁某2以***的责任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承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平市建阳区民政局、福建省亿嘉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翁某2撤回对南平市建阳区民政局、福建省亿嘉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戴琳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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