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03民初386号号之一
原告:翁某2,男,200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理人:谢某,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理人:翁某,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平市建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民政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东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480号加成世纪园(****)裙楼2层201号及1层16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亿嘉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9幢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66573186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建阳民政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保南平支公司)、福建亿嘉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鑫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翁某、谢某不服(2016)闽0703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且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并生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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