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五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五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1838号
原告:福建五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站港3号(水东顺兴花园)A幢1层2号、3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622810633。
法定代表人:黄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江钦,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原告福建五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李江平于2022年1月2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