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8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63804C。
法定代表人;*移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审被告:安徽佳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丹青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847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风和园******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523602XG。
责任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骏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领翔花园**商104代码91340100MA2MW6B3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合肥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骏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佳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合肥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上诉人合肥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栾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