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922号
原告:新疆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艾尔斯兰罕路********。
法定代表人:郑健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萍,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3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新疆喀什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会计,党员,现住新疆喀什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疆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梦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阿如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