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964号
原告:新疆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姚记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山青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泰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强,新疆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山青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晓 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