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01民初2796号
原告:新疆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3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姚纪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筱山,男,1974年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江苏省扬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孙云良,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江苏省扬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梅筱山、孙云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719300元变更为10000元,故本院应当退还原告多收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据诉讼标的,本案应收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496.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多收部分诉讼费5471.50元。    
审判员    何晓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巴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