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张红玉、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3020号
原告:张红玉,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其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7号佳田国际广场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钱慧杰,执行董事。
原告黄骅市张红玉与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红玉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玉撤回对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红玉承担。
审判员  周延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