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黄永利、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3019号
原告:黄永利,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其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7号佳田国际广场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钱慧杰,执行董事。
原告黄永利与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永利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永利撤回对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永利承担。
审判员  周延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