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218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3日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张店镇河南油田魏岗矿3号,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6********。
委托代理人:马学良,河南言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699512598。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7号佳田国际广场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钱惠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94558X。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
负责人:何江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其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其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武文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