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5民初35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张店镇油田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663420356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7号佳田国际广场B座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6995125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021776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期间,被告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同时于2023年3月15日对原告***提出反诉。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被告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准许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4956元,减半收取27478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7389元由被告南阳四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