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巨华机械制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3民初3366号
原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3号5幢3-27至3-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9882423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巨华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工业园区2013-RC-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63451999D。
投资人:董进。
原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巨华机械制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原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巧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