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简铭亮重庆强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1856号
原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3号5幢3-27至3-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9882423A。
法定代表人:荣宗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重庆强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和平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T6FL5T。
法定代表人:简明忠,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强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高惠
书 记 员  刘梦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