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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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6205号
原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3号5幢3-27至3-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9882423A。
法定代表人:荣宗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861211B。
法定代表人:刘守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娅丽
代书记员李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