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

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0民初3660号
原告: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8号越秀花苑碧秀轩5栋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6017051F。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灯熠,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0年6月9日原告以待工程结算后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986元,由原告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一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翔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