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726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远县。
被执行人: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住所:赣州市章贡区***8号越秀花苑碧秀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7051F。
法定代表人:申健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唐东玉申请执行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26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赣州长征支行有帐号为36×××66的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赣州长征支行为36×××66的存款帐户内存款15566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梅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谌松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赣0726执744号
中国建设银行赣州长征支行:
根据(2020)赣0726执744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本案给付义务,请将该被执行人在你行(处)36×××66账户内的存款155668元冻结并扣划至本院账户。
附:
收款单位名称:安远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名称: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
账号:28×××78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