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

赣州市辉龙钢材有限公司、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保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辉龙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东坑村105国道2136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81491410M。

法定代表人:吴昌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8号越秀花苑碧秀轩5栋603室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6017051F。

法定代表人:申健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赣州市辉龙钢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赣0791执保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460.54元。申请人赣州市辉龙钢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市辉龙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容顺建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460.5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