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12343号
原告河南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小铺新区2号楼3单元一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牛炳灿,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地润路19号3号楼3层311号。
法定代表人宋华强。
本院在审理河南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华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华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华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4元,由原告河南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