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1027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典***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6985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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