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执保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马青路909号三号综合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483662。
法定代表人:许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宏,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威,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宏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商住楼四区写字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911271。
法定代表人:石国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宏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205财保27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宏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47764.19元的财产。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福建宏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宏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7764.19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振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苏晶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