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宏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财保279号
申请人: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马青路909号三号综合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483662。
法定代表人:许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宏,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威,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宏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商住楼四区写字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911271。
法定代表人:石国发。
申请人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建宏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7764.19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申请人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交纳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宏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7764.1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58.8元,由申请人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秋丽
书记员程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