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4403号
原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马青路909号三号综合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483662。
法定代表人:许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宏,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威,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商住楼四区写字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911271。
法定代表人:石国发。
原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松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秋丽
书记员 卢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