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4403号

原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马青路909号三号综合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483662。

法定代表人:许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宏,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威,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商住楼四区写字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911271。

法定代表人:石国发。

原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松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秋丽

书记员 卢 琳